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方诉被告张**、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方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承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李某某与刘**、安徽省无为安达尔**责任公司、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叶**、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胡**与王小报、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被告安徽无为中瑞**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周**、包正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宣**与刁**、李**、中国平安财**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传好、齐**、齐**与赵**、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殷**、吴*、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被告徐**、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良球与宣远壮、中国大**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