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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张**、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方诉被告张**、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方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承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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