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殷**、吴*、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童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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