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与殷**、吴*、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殷**、吴*、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童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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