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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安徽省无为安达尔**责任公司、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申请鉴定李*某受伤所需的u0026ldquo;三期u0026rdquo;。故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代理审判员马**独任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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