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周**、包正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周**、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范**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周**、包**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周**的财产价值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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