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叶**、叶**诉被告仰**、安徽泾**输车队、渤海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叶**、叶**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泾**输车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叶**、叶**的申请撤回对安徽泾**输车队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叶**、叶**撤回对安徽泾**输车队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