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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张**、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翁**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及太**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8月24日8时45分,张**驾驶皖X号小型轿车沿南北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二中公交车站牌时,与行人翁**发生碰撞,造成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负全部责任,翁**无责。张**为皖X号车辆在太**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翁**被送往无**民医院治疗,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张**已垫付)。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翁**诉至本院,要求张**和太**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由翁**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单复印件、无**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至翁**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翁**的合理损失。对翁**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为4932.1元[(15天+28天)u0026times;114.7元/天],因翁**一直从事粮油批发生意,并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然营业执照已经超过年审期限,但不能否定其工作事实,故应按安徽省2014年度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即114.7元每天计算误工费。翁**住院15天加之医嘱建议休息4周,故应按43天计算误工费。2、护理费为1566元(15天u0026times;104.4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15天u0026times;30元/天)。4、营养费为450元(15天u0026times;30元/天)。5、翁**主张交通费600元,本院结合无为县当地交通实际情况,酌定为400元。6、翁**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翁**受轻微伤,未造成伤残,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翁**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共计7798.1元,该损失应由太**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按照法律规定,翁**的损失未超出张**所投保险的赔偿限额,故张**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翁**主张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翁**误工费4932.1元、护理费1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7798.1元;

二、驳回原告翁**对被告张红兵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翁**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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