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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张**、铜陵**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铜陵**有限公司和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和铜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对被告张**和铜陵**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对张**和铜陵**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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