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陈**、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