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陈**、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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