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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能富与石晓龙、中国平**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能富与被告石**、中国平**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石**所有的皖QE1428号轻型货车,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巫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石**所有的皖QE1428号轻型货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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