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高**等与陈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高**、高**、高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金**、潘**、被上诉人高**及高**、高**、高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高余的法定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文学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文学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518元,减半收取为2259元,由上诉人陈文学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