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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庆庆与安徽省蚌**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蚌**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燕庆庆、原审被告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怀**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蚌**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为1057元,由安徽省蚌**有限公司怀远汽车运输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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