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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司固镇支公司与赵**、乔新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乔**、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8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赵**及乘坐其车辆的人员在两车相撞时,均脱离其所乘坐车辆,并受到本车及散落部件碰撞”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又以该事实对其他车上人员系列诉讼案件进行判决,致其他案件判决事实和理由错误。(二)本案原、被告的代理人同为安徽**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一审法院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所表述的仅是乔**与赵**在庭审时陈述的内容,对此并未评判,且本案的判决结果亦与此无关,故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虽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但该情形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条件。综上,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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