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柳**、蚌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