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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陈**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英**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陈**、陈*、原审被告李**、原审被告江苏恒**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3日9时52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的陈**驾驶皖C×××××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业路路口东侧时,在道路南侧的第三条车道内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倒地后,与同方向第二条车道内李**驾驶的苏J×××××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死亡,车辆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陈**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陈**受伤后被送至蚌埠**附属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2078.57元。李**垫付急救费260元、丧葬费20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陈**生于1947年1月9日,于2014年12月13日在蚌埠**附属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原告侯**是陈**的妻子、陈**是陈**的女儿、陈*是陈**的儿子。

原审法院再查明:苏J×××××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江**公司,该车在英大**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由于李**驾驶的车辆在英大**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英大**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划分,由英大**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相关损失经原审法院核准如下:医疗费2078.57元、急救费260元、死亡赔偿金300482元、丧葬费23903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80000元,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60000元;原告要求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10000元,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陈**、陈*医疗费2078.57元、急救费26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死亡赔偿金50000元等损失合计112338.57元,扣除被告李**垫付的20260元,余款92078.5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陈**、陈*死亡赔偿金250482元、丧葬费2390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000元,合计279385元的30%为83815.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侯**、陈**、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侯**、陈**、陈*共同负担552元,被告李**负担1800元。

原审判决送达后,英**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为24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侯**、陈**、陈*共同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李**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江苏恒**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上诉人的近亲属陈**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并无不当,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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