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郭**等与中国人民**司永城支公司、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永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郭**、年新华、王**、王**、王**、武**、商丘交运**司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永城支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永城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永城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