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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陈**等与中银保**中心支公司、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陈**、王**、易*、易*某及原审被告武陟县**有限公司、崔**、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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