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徐*、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固**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固**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固**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4元,减半收取3842元,由固镇县**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