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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张**、阳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诉被告张**、阳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阳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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