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何**、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为108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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