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居*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为630元,由原告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张*与邵*、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徐*、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李**与徐*、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李**与张**、信达财产**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周**与信达财产**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孔**与徐**、华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尹**、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