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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新与任择启、阳光财**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会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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