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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郁**、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郁**、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洋于2015年5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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