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郑*飞诉被告吴**、吴**、蚌埠市**一分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张*与邵*、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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