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齐**、李**诉被告蚌**通交通**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苏*与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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