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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诉被告郑*、叶*、蚌埠市**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诉被告郑*、叶*、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简称通泰出租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国元保险蚌**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郑*、被告叶*、被告通泰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国元保险蚌**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高牧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熊**诉称:2014年8月1日12时许,熊**驾驶皖CJ1101号轿车在蚌埠市涂山路与延安路口正常行驶中,被郑*驾驶皖C82388号出租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郑*负全部责任。C82388号出租车在国元保险蚌**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修理费36000元、交通费5144元、公估费2400元、车辆贬值费10000元,合计53544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郑*辩称:不愿意赔偿交通费、公估费、车辆贬值费。

叶凯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其他费用按法律规定赔偿。

通**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其他费用按法律规定赔偿。

国元**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对车辆损失修理情况认可,对损失金额不予认可。修理费用过高,与实际修理不符,其他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我公司赔偿范围。

熊**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证明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驾驶证、行驶证,证明熊**具有驾驶资格及皖CJ1101车所有人是熊**;

3、事故认定书,证明郑**事故的全部责任;

4、公估报告,证明皖CJ1101轿车经公估车辆损失为35800元;

5、公估费,证明皖CJ1101轿车公估花费2400元;

6、修理费,证明皖CJ1101轿车修理费为36000元;

7、证明,证明熊**是蚌埠市云鹏装饰材料厂销售部负责人,其皖CJ1101轿车是熊**在本市及皖北跑业务的主要交通工具;

8、交通费,证明皖CJ1101轿车损坏维修期间,熊**因支付租车费2944元,支付公交车费、长途车费2200元;

9、2份驾驶证、行驶证,证明郑*和叶*具有驾驶资格,皖C82388号出租车的所有人是通泰出租公司;

10、2份保险单,证明通泰出租公司为皖C82388号出租车在国元保险蚌**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

郑*、叶*、通**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7、9、10无异议;对证据8有异议。

国元**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3、9、10无异议;对证据4-8有异议。

郑*、叶*、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国元**公司为证实自己辩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投保单,证明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情况;

2、保险条款,证明条款内容已向通泰出租公司进行了告知,通泰出租公司盖章认可;

3、评估报告,证明皖CJ1101轿车经中平价格评估公司评估,损失为24110元。

熊**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是对车辆的部分损失进行的评估,对评估结论不认可。

郑*、叶*、通**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熊**提供的证据1-3、9、10,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公估报告是原告委托安徽中**限公司作出的评估,该份评估报告是公估公司对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的评估,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6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仅是蚌埠**材料厂出具的证明,没有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提供熊**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证据7本院不予确认;证据8长途车票有连号,出租车发票大部分都是宏远出租公司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对证据8本院酌定1000元。国元保险蚌**司提供的证据1,原告、其他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系国元保险蚌**司委托安徽中**限公司,依据国元保险蚌**司提供的车辆损失部位照片进行的评估,和原告所委托的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后进行的评估相比,原告委托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更具有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12时许,熊**驾驶皖CJ1101号轿车在蚌埠市涂山路与延安路口,被挂靠在通泰出租公司叶*雇佣的驾驶员郑*驾驶皖C82388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限公司评估,皖CJ1101号轿车的估损总值为35800元,熊**实际修车花费36000元。

另查明:皖C82388号出租车在国元保险蚌**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事故中,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赔偿。由于肇事车辆在国元保险蚌**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原告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根据事故责任,国元保险蚌**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叶*承担20%的赔偿责任,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本院审核后确定。

熊**主张修理费36000元、公估费2400元,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交通费5144元,证据不足,本院酌定1000元;主张车辆贬值费1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国元保险蚌**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修理费2000元,在商业险内赔偿34000元的80%,计27200元,合计29200元。叶*赔偿修理费34000元的20%,计6800元,赔偿公估费24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02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熊**修理费29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二、被告叶*赔偿原告熊**修理费、公估费、交通费,合计10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原告熊**负担69元,被告叶*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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