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容诉被告邓**、李**、杨*、固镇县**有限公司、固镇县**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告回秀峰诉被告王**、华安财产**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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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周**、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范**与被申请人蚌埠文**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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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被告陈**、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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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等诉被告王*、王*、淮南市**有限公司、永诚财产**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