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诉被告冯**、渤海财产保**中心支公司、刘**、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郭**诉被告蚌**限责任公司、安徽铸**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诉被告陈*、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陈*、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诉被告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被告纪**、沂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雷诉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友谊被告迟**、太平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诉被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