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诉被告纪**、沂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纪**、沂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其撤回对被告纪武田、沂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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