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李**、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回对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段**诉被告陆*、中国太平洋**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平诉被告于东江、蚌埠市公安局、天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朱*、钱小印诉被告杨*、单**、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万里运输**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城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朱**、中国人民**司凤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被告纪**、沂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蚌埠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李*、中华联合财**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等8人诉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朱前、中国人**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诉被告朱**、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