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等8人诉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杨**等8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原告葛*平诉被告于东江、蚌埠市公安局、天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朱*、钱小印诉被告杨*、单**、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万里运输**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城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朱**、中国人民**司凤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汪**、张**、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被告纪**、沂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雷诉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蚌埠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李*、中华联合财**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朱前、中国人**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诉被告朱**、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