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城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