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陈**、安徽省交通**凤阳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省交通**凤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提出撤回对安徽省交通**凤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安徽省交通**凤阳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告王从前诉被告代*、司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细诉被告邵*、蚌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望与被申请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诉被告陆*、中国太平洋**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平诉被告于东江、蚌埠市公安局、天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志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新诉被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