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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新诉被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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