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告吴*细诉被告邵*、蚌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张望与被申请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徐**、徐**诉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诉被告陆*、中国太平洋**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平诉被告于东江、蚌埠市公安局、天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苗诉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张*、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