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3月18日对原告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书尾部裁判日期应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原告吴*细诉被告邵*、蚌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徐**、徐**诉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庆笑诉被告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王**、王**诉被告张某某、安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诉被告陆*、中国太平洋**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平诉被告于东江、蚌埠市公安局、天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苗诉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朱*、钱小印诉被告杨*、单**、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迪诉被告杨**、中国人民**司新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