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3月18日对原告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书尾部裁判日期应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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