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方**、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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