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黄建建、邱福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原告张**被告纪**、沂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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