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威诉被告张*、薛**、中国人民财**北市分公司、王**、中国人**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张*、薛**、中国人民财**北市分公司(简称人保淮**司)、王**、中国人**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威于2014年1月23日以已经和人保淮**司、人保**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薛**、王**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对被告张*、薛**、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