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何**、何二好、何**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何**、何二好、何**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何**、何二好、何**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何**、何二好、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3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郭**、何**、何二好、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