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何**等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何**、何二好、何**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何**、何二好、何**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何**、何二好、何**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何**、何二好、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3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郭**、何**、何二好、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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