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人与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何有武与被执行人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何有武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有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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