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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陶**、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与陶**、苏*、中国平**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赵**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陶**、苏*、中国平**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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