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夏**等与怀远县**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夏**、夏红星诉被告怀远县**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夏**、夏红星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夏**、夏**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夏**、夏红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夏**、夏红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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