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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李**、怀远县龙亢镇聚力钢化玻璃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卫诉被告李**、怀远县龙亢镇聚力钢化玻璃厂、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怀远县龙亢镇聚力钢化玻璃厂、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怀远县龙亢镇聚力钢化玻璃厂、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对被告李**、怀远县龙亢镇聚力钢化玻璃厂、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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