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陈**、陈**、陈**诉被告刘**、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陈**、陈**、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陈**、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