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宋**与被执行人易**、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04751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