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崔**、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崔**、苑*、中国平**有限公司上**公司、刘**、申**、宿州**限公司、萧县**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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