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崔**、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为476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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