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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陈**等与李**、江苏恒**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陈**、陈*诉被告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陈**、陈*及侯**、陈**、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告英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3日9时52分,陈**驾驶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两轮摩托车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业路路口东侧时,在道路南侧的第三条车道内操作不当,导致车轮发生倒地后,与同方向第二条车道内李**驾驶的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死亡,车辆受损。陈**负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在英大**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并不计免赔。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78.57元、死亡赔偿金300482元{23114元/年u0026times;[20年-(67-60)]}、丧葬费239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费用10000元,按责任比例划分后,合计227126.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江**公司共同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案车辆的驾驶员是李**,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辆在英大**公司投保有保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被告李**垫付的20000元丧葬费和急救费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城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应当在合同约定内承担责任;抢救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死亡赔偿金按12年计算;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赔偿。

原告侯**、陈**、陈*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蚌埠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上海**肥房产建筑段证明,证明原告侯**是陈**的妻子、陈**是陈**的女儿、陈*是陈**的儿子,均为非农业户口。

2、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投保单,证明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大客车登记车主是江苏省**有限公司、李**为驾驶员,并在英大泰和财产保**心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和100万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的事实。

3、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陈**为主要责任,李**为次要责任。

4、死者陈**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证明陈**生于1947年1月9日,于2014年12月13日在蚌医二附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2014年12月24日在蚌埠市殡仪馆火化,受害人系非农业户口的事实。

5、门诊病历手册、抢救费发票,证明在蚌医二附院抢救的事实,支出抢救费2078.57元。

6、近亲属奔丧住宿发票4张为2656元,证明南京来的近亲属奔丧住宿花费。

7、南京近亲属奔丧人员的身份证,证明这部分人员住宿的事实。

8、交通费票据及自驾车加油费,证明花费火车票342元,加油费2770元,汽车票1230元、合计4342元。

9、奔丧亲属误工证、工资表,证明五人奔丧被扣工资为5320元,上述证据6-9合计花费12318元,主张10000元。

被告李**、江**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请保险公司质证。

被告**城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看出第三原告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据2三性无异议,无法证明被告驾驶的车辆通过安全的年检;证据3无异议;证据4无异议;证据5无异议;证据6不予认可;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9不予认可,没有所在单位是营业执照等予以佐证,扣发公司无单位公章予以确认,也没有被扣发工资人员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

被告李**为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20000元丧葬费用。

2、急救费发票一张,证明急救费支出情况。

原告侯**、陈**、陈*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

被告**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城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依法审核,证据2无异议。

被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城公司为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条款,证明原告未提供年检材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侯**、陈**、陈*质证意见: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投保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免责条款应有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

被告李**、江**公司质证意见:庭后提供相关材料,格式条款没有投保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免责条款应有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6、7、8、9证明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相关费用,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被告李**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英大财**公司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3日9时52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的陈**驾驶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业路路口东侧时,在道路南侧的第三条车道内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倒地后,与同方向第二条车道内李**驾驶的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死亡,车辆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陈**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陈**受伤后被送至蚌埠**附属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2078.57元。李**垫付急救费260元、丧葬费20000元。

另查明,陈**生于1947年1月9日,于2014年12月13日在蚌埠**附属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原告侯**是陈**的妻子、陈**是陈**的女儿、陈*是陈**的儿子。

再查明,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江**公司,该车在英大**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李**驾驶的车辆在英大**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英大**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划分,由英大**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相关损失经本院核准如下:医疗费2078.57元、急救费260元、死亡赔偿金300482元、丧葬费23903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80000元,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支持60000元;原告要求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10000元,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陈**、陈*医疗费2078.57元、急救费26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死亡赔偿金50000元等损失合计112338.57元,扣除被告李**垫付的20260元,余款92078.5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陈**、陈*死亡赔偿金250482元、丧葬费2390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000元,合计279385元的30%为83815.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侯**、陈**、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侯**、陈**、陈*共同负担552元,被告李**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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