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申*、程*、中国人民**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回对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申*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侯**、陈**等与李**、江苏恒**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葛**、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孟**、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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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幸福诉被告冉**、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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