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蚌埠**有限公司、紫金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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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孟**、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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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袁*、袁*、袁萍诉被告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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