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袁*、袁*、袁*诉被告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袁*、袁*、袁*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名下皖CZL318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袁*、袁*、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张**CZL318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